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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期,某艺人税务案件最终落下帷幕,这应当是近年来对部分而言金额较高的税务处理事件,且因涉及公众人物,引发了一定社会关注。

  “从考核核实情况看,该艺人在影视剧拍摄过程中实际获得片酬3000万元,其中1000万元已申报纳税,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形式处理部分个人所得税618万元,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,合计730万元。另外,还查出该艺人及其控制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.48亿元,其中涉及税务问题1.34亿元。”?

  关于艺人税务这一事件,网上已有不少讨论,但此案反映的税负公平问题和征收制度问题,仍有思考空间。对此,我有几个想法想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。

某艺人税务案例分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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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报道这样说:“还查出该艺人及其控制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.48亿元,其中涉及税务问题1.34亿元。”也就是说,少缴的2.48亿里,去除1.34亿涉及税务问题的金额,还有1.14亿的金额。

  所谓核定征收,通常适用于可能不设立账簿、应设未设账簿或账目混乱的企业。税务局对该类企业的收入额或利润率,采用“核定”方式来认定,言下之意是不采用准确的流水统计,而是按照其行业性质和法律法规,规定“应税所得率”,对这类企业的收入进行折算,最终得出一个应征税所得额。

税务案例分析

  艺人由于没有太多扣除项目,大多数利用自然人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工作室,这样他们的收入直接缴纳3-35%的个人所得税。但通过核定征收,艺人可能把税率降得极低。

  实行定额征收形式的业户,其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:应征税额 = 核定收入总额×核定征收率。

  这种通常适用于用餐抹零不给发票的街边小铺。税务局总得让最差的馆子也不会因为交税关门,因而通常这类小本生意的“征税线”都定得较低。如果要发票的人多了,开票收入往往高于核定收入,就要调高核定收入额了。但这一形式,明显不适用于动辄片酬过亿的大明星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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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艺人减轻税负,主要是通过第二种形式。在我国,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形式的,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:应纳所得税额=应征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?

  其中,应征税所得额=收入总额×应税所得率,或=成本费用支出额÷(1-应税所得率)×应税所得率!

  也就是说,艺人的应征税所得额,即计算所得税的税基,是通过“收入总额×应税所得率”这样的形式,来折算、核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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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然而折算的结果是什么呢?在应税所得率表中,娱乐业处于较高一档,但也仅仅是20%—40%。现在各地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,通常都按最低档核定,也即应征税所得额=收入总额×20%,换句话说,艺人的收入,通常只有五分之一,会被用来计算应征税额。

  就算第二个变量“适用税率”采用最高一档35%计算,艺人的实际税负也仅仅是:总收入×20%(折算比例)×35%(个人所得税率)=7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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